想要达成调解,可担忧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诚意,信用“僵局”该如何破解?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巧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为诚信履约“加码”,成功打消当事人顾虑,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6月,衡阳县人民法院就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2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B公司始终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B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查明,B公司的三位股东吴某、刘某某、陈某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故A公司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B公司债务向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于是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吴某等三人表示愿意还款,但因资金困难,需要分期清偿,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而原告担心三人履行能力有限,达成调解协议后仍不会按期履行,不同意分期还款。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吴某等三人表示可以先偿还10万元,并找到了案外人刘某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办法官向原告、被告及案外人三方充分释明案外人担保机制,向案外人说明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确保各方清晰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外人提供的保证打消了原告的后顾之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三人当场支付了10万元,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就剩余款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