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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执行人,“拒执罪”了解一下!

作者:包一峰  发布时间:2024-06-28 18:18: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请看本期案例

陈某与刘某、蔡某、第三人胡某等因合伙协议纠纷,经法院判决,刘某、蔡某应返还陈某投资款1111000元及资金占用金195435.62元,合计1306435.62元。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刘某与陈某又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刘某借款本息717770.14元。

上述两案合并执行,刘某、蔡某还应偿还陈某864911.67元(含利息)。

案件进行执行阶段后,衡阳县人民法院向刘某、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拒不向法院如实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在此期间,法院多次督促刘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执行干警进行调查时,态度蛮狠、拒不配合。

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在被执行期间,刘某私自处分名下股份、房产及车位,取得人民币2758500元。并在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累计获得承包费收入2400000元。另查明,刘某在2022年3月对老家的一幢旧宅进行了翻新重建,目前新房已经竣工。

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院依法将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24年2月,刘某被抓获归案。看到法院“动真格“,刘某立马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联系家人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转账353570.77元。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偿还大部分欠款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法院执行,一些“老赖”仍不死心,企图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瞒天过海”,逃避法院执行。殊不知,这些“自欺欺人”的“高招”,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最终不但仍要还款,甚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谢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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