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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衡阳县人民法院这一案例获评全省优秀!

作者:谢文彬  发布时间:2024-06-06 17:41: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2个典型案例和12个优秀案例,其中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定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湖南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优秀案例!

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分别砍伐位于衡阳县金兰镇山水村、石坳村以及邵东市古城村的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225株,其中湿地松197株,阔叶树28株,总蓄积33.78立方米,总材积20.2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定主动到衡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刘某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某定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林地资源的损失,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定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衡阳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未经允许滥砍盗伐将可能构成犯罪。滥伐林木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也会对水土、空气、动物栖息等多方面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补种了杉树和樟树且其劳动收入为家中收入的主要来源,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要求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兼顾犯罪惩治与柔性司法,实现了审判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包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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