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是我们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方式。”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因家养犬伤人而引起的纠纷,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该院集兵法庭庭长刘蓉蓉介绍了制发司法建议的意义。
据了解,蒋某出门办事时,被村里的狗咬伤,但由于村里有很多放养的“土狗”,其无法辨认是被谁家的狗咬伤,而且类似情况村里之前就发生过,但都因找不到养狗人,最终不了了之。无奈之下,蒋某来到法院向法官寻求帮助。
在了解了蒋某反映的情况后,为了尽快查明案情,案件承办法官来到蒋某所在的村组进行走访。走访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当地养犬存在犬只数量庞大,且基本以散养为主,弃犬、流浪犬泛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对散养犬的治理已势在必行。
为防范类案频发,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就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成立了专项小组跟进上述司法建议,并针对优化改进情况及时进行了回函。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下一步,衡阳县人民法院将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变“化解矛盾”为“提前预防”,以“法律处方”助力基层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