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法院善用信用修复手段,在事业单位履行义务后为其修复“信用创伤”,充分展现情法融合,创设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某某、贺某某与衡阳县某学校均存在经济纠纷,两人为追讨欠款,诉至法院。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衡阳县某学校偿还刘某某、贺某某相应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学校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贺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衡阳县法院受理这两起执行案件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单位了解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借款,便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由于两案被执行人均为衡阳县某学校,经当事人同意,两案合并办理。2020年10月10日,该学校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三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2022年10月10日前支付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2022年10月11日,由于衡阳县某学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将该学校列入失信名单。为切实化解矛盾,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衡阳县法院不断畅通沟通渠道,积极搭建沟通平台,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县教育局、相关学区负责人参与座谈,最终,各方达成一致。2023年11月25日,在衡阳县法院的组织下,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刘准,市人大代表欧阳铭富的见证下,被执行人某学校以现金方式当场履行完毕,法院也对该学校进行了信用修复,两案到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诚信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在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名单,会让营商环境失色,公众形象“失分”,也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衡阳县法院综合衡量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对被执行人实行信用修复,既健全了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又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
下一步,衡阳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全力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