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拒执罪”威慑作用,有效打击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段某与李某系熟人关系。2013年7月,段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5万元,但段某未能如期还款。2018年11月,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合计289900元。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发现段某对第三人颜某享有到期债权,于是三人在2020年10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颜某向李某履行段某对李某的债务,可颜某在偿还了1500元后便未再偿还任何款项。
2023年2月,李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变更颜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在依法裁定变更颜某为被执行人后,向其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颜某一直无动于衷。由于到颜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颜某再次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颜某先履行10万元,剩余款项分期还清,并由颜某的儿子提供担保。法院随后对颜某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经过近3个月时间,颜某又一次出尔反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执行干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颜某在和解协议生效后,通过由他人代持股份等形式,持有衡阳某木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另外,颜某还将在执行期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了转移,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被执行人颜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还清了剩余欠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诚信是立身之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试图抗拒、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一步,衡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对拒执行为“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不断深化执行举措,切实提高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用切实行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