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2022)湘0421 执1997号执行案件,应执行被执行人 刘伟华(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金兰镇乐田村段家组29号,身份证号: 430421198409045336)61398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未执行61398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1月30日
执行员 陈小青 联系电话 18975458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