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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孝春与康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杨雯娟  发布时间:2022-12-01 08:56:16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2022)湘0421 执恢245号执行案件,应执行被执行人康玉兴(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小岞镇螺山村湖苑路31号,身份证号:350521197204164017)2216793.5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未执行2216793.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11月30

 

 

 

 

执行员 陈小青               联系电话 18975458948


 
责任编辑:杨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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