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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和龚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罗超  发布时间:2022-08-19 08:35:40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2022年3月15日受理(2022)湘0421 执452号执行案件,应执行被执行人龚棚(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龙口村保宜组,身份证号:430421199008276138)21313.28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未执行21313.28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8月15日

 

 

 

 

执行员 周小平               联系电话 19974758519


 

 
责任编辑: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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