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2022年3月15日受理(2022)湘0421 执452号执行案件,应执行被执行人龚棚(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龙口村保宜组,身份证号:430421199008276138)21313.28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未执行21313.28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执行员 周小平 联系电话 19974758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