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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佑伟申请执行颜秋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docx
  发布时间:2022-04-14 08:49:00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示

 

我院于2021112日受理(2021)湘04211252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颜秋生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青里村畔塘组。)195965.5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未执行193425.9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十二

 

 

执行员 陈吉民    联系电话 0734—6559155

 


 
责任编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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