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2021)湘0421执1252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颜秋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青里村畔塘组。)195965.5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未执行193425.9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执行员 陈吉民 联系电话 0734—655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