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和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份子,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12月29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在内的5件涉电诈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付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手机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且收取了相应的报酬,5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实施清楚、证据确凿,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5名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衡阳县人民法院在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衡阳县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常态化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