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诉源治理,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湖南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县委三大发展战略,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全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切实加强诉源治理,让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苗头、解决在诉前,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司法质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诉讼案件逐年稳步下降;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五个衡阳县” 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基本原则。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从源头上减 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多元化解原则。引导和支持人民群 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将调解工作贯彻于矛盾纠纷化解处置 的全过程,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法治引领原则。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矛盾纠纷在线解决,推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四)使用范围。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织、部门、行业:本县范围内的乡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行业协会, 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二、工作体系
1. 强化党委领导。要把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 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该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督查范围, 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县委政法委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 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要定期进行专题研究部 署。要依托各级综治中心,发挥综治信息系统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全面掌握本地矛盾 纠纷总体情况,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2. 强化政府负责。健全责任体系,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矛盾纠纷化解责任。
3. 强化社会协同。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参与解决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以及妇女儿童权益等纠纷。支持法学会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调解工作。支持其他社团组织参与解决与其职能相关的纠纷。
4. 强化公众参与。发挥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支持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支持完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其参与纠纷解决。
5. 强化法治保障。强化司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作用,切实发挥司法机关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党委政府创建“无讼” 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人民法庭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加强巡回服务、上门服务,提供培训指导。法院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做到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形成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三、工作责任
1. 各级党委(党组)要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和程序,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认真负责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和信访积案,探索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无讼”乡村社区创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2.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纠纷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在坚持完善立案登记制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疏导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方式化解纠纷,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和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4. 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乡镇、村(社区)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5.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纠纷化解。
6. 信访部门要健全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7.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人事 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9.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做好相关纠纷仲裁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验纠纷。
10.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调解、法院和社会有关方面探索建立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机制,形成业主自治、行政管理、协商调解、司法裁决于一体的物业纠纷调处新模 式,尽量把该类纠纷化解在诉前。推动在物业纠纷较为集中 的区域设置专业解纷中心,或在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设置物业纠纷化解专区。
11. 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消费者协会 和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设,支持其发挥在调解消费争议中的作用,推动在县域范围内确定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消费类纠纷的集中化解地,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打造消费类纠纷“最多跑一次”解纷模式。
12.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县各级医院要共同推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调处医疗纠纷。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负责对医疗纠纷进行联合会诊,并提出医疗、法律专业评估意见。
13.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
构等部门加强协作,通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推进构建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协同工作 格局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审判团队”建设。
14. 人民银行、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要会同人 民法院和行业协会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形成化解相关矛盾纠纷的合力,及时预防和化解金融消费、证券期货等纠纷。
15.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定设立本行业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16.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让本地品行好、能力强、有威望、热心公益事业的贤达人士参与基层矛盾化解,探索村(居)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预防和化解纠纷。
17.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老龄工作机 构和消保委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纠纷工作。
18. 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 等在投资、贸易、金融、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可以设立相关商事调解组织,为化解商事纠纷提供服务。
19. 公证机构可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 可以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0. 律师、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可以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 化解纠纷。
21. 化解纠纷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以及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心理专家、村(社区)法律顾问、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等参与调解。
四、工作机制
1. 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
渠道。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治理基础性制度、设施、平台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依托综治中心建立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站、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矛盾纠纷调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积极推进“无讼”乡村社区创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综合防控体系。要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村(居)委会为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更好地发挥群众自治功能,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凝聚乡贤力量,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相关解纷资源和力量,积极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断推动多元解纷服务均等化、便捷化、精准化。信访部门要推动多部门、多主体“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帮扶”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进一步加强“网上信访”建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诉前。
2. 推动形成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
局的诉源治理新实践。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有 效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优势,在法治轨道上 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充分履行各自解纷职能,最大 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形成参与诉源治理的合力。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设, 推动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预防减少因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引发的极端案(事)件。要加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探索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任务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要广泛发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优先参与到纠纷化解中,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多元化解,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通过强化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发挥司法审判在纠纷预防和化解中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
3. 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做好与党委攻府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 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工作对接,推动工作向源头防控延伸, 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支持、指导和规范。强化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主动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做好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的对接。为辖区内基层自治组织解决纠纷提供培训指导,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4.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大、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创设更多契合当地实际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重发挥行政调解职能,进一步梳理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细化调解范固、规范调解程序,依法组织行政调解,积极调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推动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全覆盖。要大力推进行业专业调解,鼓励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商事仲裁机构等在本行业、本领域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要加强律师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
5. 充分利用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化
解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扩大公证方式适用, 积极开展家事、商事等领域公证活动,通过固定事实、固化 法律关系等形式,有效预防矛盾、化解纠纷;发挥公证赋予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减少解决纠纷成本,快速实 现债权。要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特点和优势,健全仲裁调解制度,加强仲裁与调解、诉讼的对接, 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进一步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裁决工作机制, 灵活运用裁决、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措施,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积板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 建设,全方位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受理、办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规范化。
6. 不断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畅通与工会、共青团、妇联、 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程序衔接。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合在线司法确认。要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诉讼服务中心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根据地区纠纷类型和特点,按需建立婚烟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涉侨涉外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健全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引入专家、学者、律师、心理专家等社会力量,在纠纷预防、矛盾化解、全民普法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服务。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加强分流、调解、速裁、快审各环节 衔接,实现快速解纷。
7. 推广建立统一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在线咨询、评估、调解、 仲裁、诉讼功能,形成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层层递进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合,协调司法行政等部门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信息录入调解平合,将各类解纷资源汇聚在网上,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司法确认、分流、速裁快审等一站式解纷服务,
逐步实现在线调解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联通调解、 仲裁、公证、诉讼等各个环节,实现多元解纷力量全方位互联互通。
8.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制度。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或者调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 带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刑事 和解、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 亲友等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9.促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裁决等制度。行
政机关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行政机关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10. 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对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 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11. 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
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12. 探索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 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 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当 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13.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对
不适合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到有关部门处理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心理咨询、诉讼常识等方面的释明和辅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构建由党委(党组) 牵头,其他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同志要坚持在县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组织统筹解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每年底报县综治办。
(二)严格落实责任。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 为每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将万人诉讼 率纳入综治考评指标,并根据本方案中相关单位的工作责任, 有针对性地进行差异化的综治考核。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 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对 联动机制发挥不够,不服从有关部门的协调,不配合调处主 体的调处工作的,综治办记录在案,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对 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 会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单位,依法 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 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行政调解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人民调解、特邀调解、律师 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元化解经费的投入和保障,为各类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 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
(四)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化解工作的宣传普及工
作。充分发挥自治公约、行业规范、传统道德等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心理疏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
(五)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建立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 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六)加强工作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核机制,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等指标和加强诉源治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逐步实现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七)鼓励改革创新。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
精神,积极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破解难题。充分发挥创新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发现、总结、 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一步提升多元解纷实效。
衡阳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