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2021)湘0421执56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李朝阳(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演陂桥吴公塘组11号)、欧晓玲(女,汉族,身份证号430421197301130083,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槐花社区沿江大道14490号)50000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未执行5000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彭龙钧 联系电话 :0734—655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