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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桂才申请执行刘美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示
作者:吕政  发布时间:2021-07-07 10:05:45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2021)湘0421执13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刘美重(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恩施市沙地乡柳池村土地塘组8号513200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未执行51320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彭龙钧     联系电话 0734—6559291


 

 
责任编辑: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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