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2021)湘0421执13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刘美重(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恩施市沙地乡柳池村土地塘组8号)513200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未执行51320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彭龙钧 联系电话 :0734—655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