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2021)湘0421 执恢12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颜东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西站正街6号二单元801户),周萍(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月形山104号6栋602户 )36912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已执行到位30286.54元,未执行6625.46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执行员 唐科斌 联系电话 0734—6559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