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2021)湘0421 执41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曾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双坳村九甲组),吕有璐(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双坳村九甲组)192124.91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未执行192124.91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执行员 唐科斌 联系电话 0734—6559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