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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丁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示
作者:刘巧琼  发布时间:2021-07-06 15:19:40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2021)湘0421执恢22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李丁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古井村胜利组。);刘琼丽(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4350号。)3470261.18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470261.18元。对查封财产的拍卖处置,因被执行人刘琼丽提出执行异议和主张本案执行依据错误现已暂停,为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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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

 


 

 
责任编辑:刘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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