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2021)湘0421执恢22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李丁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古井村胜利组。);刘琼丽(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4350号。)3470261.18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470261.18元。对查封财产的拍卖处置,因被执行人刘琼丽提出执行异议和主张本案执行依据错误现已暂停,为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公示。
2021年7月5日
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