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2021)湘0421执83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张金文(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江龙村第四村民小组。)43000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300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5日
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