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2021)湘0421执284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市浩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6号众鑫大厦605室);郑雄世(男,汉族,住耒阳市仁义乡湾头村15组21号;张伟(男,汉族,住衡阳县井头镇井头社区土冲路5号)87108.67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线下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7108.67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5日
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