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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庚申请执行周春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示
作者:刘巧琼  发布时间:2021-07-06 15:11:46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2021)湘0421执恢109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戴教育(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木田村胜利组);周春秀(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木田村胜利组)149630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线下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4963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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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


 

 
责任编辑:刘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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