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2021)湘0421执恢110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周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海山村杨木组);李加香(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海山村杨木组)55722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线下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200元,未予发放暂存本院,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5722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5日
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