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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明申请执行关祖雄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示
作者:刘巧琼  发布时间:2021-07-06 15:08:44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2021)湘0421执111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卢业常(男,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27-13号。);关祖雄(男,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9号14栋1单元105房。)2422065.04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422065.04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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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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