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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君申请执行刘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示
作者:刘巧琼  发布时间:2021-07-06 14:59:35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2021)湘0421执14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刘美林(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山水村永家组。)601011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与线下查询,现已执行到位149646元,未执行45136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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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王新学    联系电话 0734—6559950


 

 
责任编辑:刘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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