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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衡申请执行包宗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示
作者:杨雯娟  发布时间:2021-07-06 11:47:46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425日受理(2021)湘0421 436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包宗华(男,汉,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壕塘社区西林巷46号1栋附2号)、罗平(女,汉,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壕塘社区西林巷46号1栋附2号)204753.79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询等措施,已执行到位57269.04元,未执行147484.7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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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陈吉民     联系电话 0734—6559291


 

 
责任编辑:杨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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