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2021)湘0421 执436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包宗华(男,汉,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壕塘社区西林巷46号1栋附2号)、罗平(女,汉,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壕塘社区西林巷46号1栋附2号)204753.79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询等措施,已执行到位57269.04元,未执行147484.7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2日
执行员 陈吉民 联系电话 0734—655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