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2021)湘0421执511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钟承国(男,汉,住衡阳县西渡镇八一村高冲组750号)、被执行人唐小荣(男,汉,住东安县端桥镇金溪村6组)376094元,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线下传统查询等措施,现已执行到位34000元,未执行342094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2日
执行员陈吉民 联系电话 0734—655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