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2021)湘0421执恢34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和创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新平村杨文广组14号)、王和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山镇银花村永红组)、刘德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繁荣街二委十七组)121375.61元,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线下查控等措施,未执行到位121375.61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5日
执行员 董登良 联系电话 0734—655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