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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辉申请执行陈四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王韶军  发布时间:2021-07-06 10:36:59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26日受理(2021)湘0421441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陈四元(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杉桥镇和睦村留子组)124957.13元,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线下查控等措施,未执行到位124957.13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75

 

 

执行员 董登良     联系电话 0734—6559507


 

 
责任编辑:王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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