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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夫申请执行谢国银婚姻家庭纠纷案
作者:王韶军  发布时间:2021-07-06 10:33:57 打印 字号: | |

衡阳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8日受理(2021)湘0421354号执行案,应执行被执行人谢国银(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连村委会根竹庄村38号之一)8950元,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线下查控等措施,执行到位4286元,未执行到位4664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75

 

 

执行员 董登良     联系电话 0734—655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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