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该案由衡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谢云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阳发云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欧某某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购买三副丝网架设于自家后山,捕猎鸟类用于自己食用。2019年4月18日,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欧某某架设的丝网,并从案发现场缴获三只鸟类动物死体。经鉴定,被缴获的三只鸟类死体中一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角鸮,一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喜鹊。一只因高度腐烂难以鉴别。另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庭审中,公诉人阳发云依法宣读了起诉书,并就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了举证。被告人欧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捕鸟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多次请求从轻处罚。审判员谢云业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听取了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思想教育。他指出,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给予人类最美丽的馈赠,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否则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网捕方法进行狩猎,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综上,审判员谢云业当庭宣判,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欧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