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终结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赵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需向申请人林某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本案后,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并在执行查询系统内依法查询了其银行存款、车辆登记、阿里巴巴余额等相关信息。根据查询反馈信息,除涉案车辆一台重型自卸货车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院在衡阳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涉案车辆依法拍卖后,申请人林某某依然有近13万元未能得到赔付。
衡阳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多次上门向申请人一家说明情况,如实公开执行流程和未涉及被执行人隐私的查询结果,向申请人一家人释明法院终本程序流程及恢复执行的渠道后,顺利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之后,申请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向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据衡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云业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用就是为应对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大量浪费执行力量的情况,从而集中执行力量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该案便系典型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全部执行到位,通过多次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联系,将执行流程及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公开后,最终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本案的执行,可以说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均比较理想,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最大化的得到了保障,建立在公开、透明基础上的执行流程也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顺利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