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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作者: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8-04-25 10:08:5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党和人民作出庄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一承诺自作出后,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特别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一时间对于执行工作高度关注。


从周强院长作出承诺到现在已经过了两年时间,各地人民法院在两年内始终将破解执行难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然而,还是有一部分执行案件当事人认为,所谓“基本解决执行难”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是在搞形式主义。


有这种想法的同志,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不能准确分辨“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有些甚至简单的认为法院判了我要获得多少赔偿,那么法院就得给我多少,没拿到那么多,就是“执行难”。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到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通过名词解释来看看两者之间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的表现在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又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措施不力等,还有就是人民法院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扰执行等一系列情形。这也是破解执行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举一个简单的小例子,甲被乙打了,而乙是一名孤寡老人,无经济来源、无固定资产,日常需要政府救济才能生存。面对这种情况,我相信即使执行法官们使出他们的“洪荒之力”也无法让甲从乙处获得赔偿。


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前者是有财产,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后者是无财产,那怕执行法官掘地三尺,也只有二两黄泥。


我们再通过两个现实案例直观的了解一下两种情况的区别。


2016年,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老朋友王某借款15万元,但李某之后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经法院判决后,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执行法官的仔细调查后发现,李某早已因投资失败而负债累累,家里的房子也早已抵押给了银行,与妻子也离婚多年,甚至还有其他的执行案在法院没办法执行。那么试想一下,面对这么一名被执行人,即是法官们能上天入地,也变不出钱来还债。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再来一个“执行难”典型案例。


董某、洪某因一起买卖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某公司,要求该公司按判决书内容支付货款及利息520万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对该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等财产进行查控,却依然只能为董某和洪某追回部分货款,尚有近300万元无法追回,该公司负责人也一直宣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支付货款。于是,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之后,该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上投标,因失信人身份受限,只能依照法院的判决向董某和洪某支付了货款及利息。


这就是因被执行人不配合而造成“执行难”,法院通过执行措施为申请人追回执行款的典型案例。


    近两年来,衡阳县法院大力推进执行工作,不断强化执行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破解了一大批执行难题。但法院不是银行、不是保险公司。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法院的执行法官只能保证竭尽全力,而能否实现你的债权,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对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因为欠你钱的自始至终都不是人民法院。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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