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同支付购房款后,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抵押合法有效,却无法实现抵押权。钟某某、陈某和衡阳县某银行陷入如此尴尬地步,完全系被执行人刘某某怠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行为。
2011年7月,刘某某将其坐落在西渡镇的一套房屋抵押给衡阳县某银行贷款90 000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0月,刘某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钟某某、陈某,并收取购房款150 000元,钟某某、陈某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后贷款到期,刘某某未予偿还,衡阳县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时,却因钟某某、陈某已依照购房合同入住该房,无法顺利实现抵押权;而钟某某、陈某又因该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无奈之下,钟某某、陈某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律的保护。
2014年6月,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刘某某返还钟某某、陈某购房款150 000元及利息。同年10月,钟某某、陈某向衡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衡阳县人民法院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刘某某自身也采取避不见面的态度面对法院的执行,一时间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为顺利执结该案,衡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多方努力,一方面积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属联系,向其陈述利害关系,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刘某某拘留15日,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临控函,要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采取临时控制的措施。2017年8月,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开,并在多个领域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进行限制。
2017年9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多重“组合拳”的震慑打击下,通过其母亲毛某某和弟弟刘某甲联系法院,提出希望能够与申请人钟某某、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9月29日,在衡阳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举行了座谈会,经过艰苦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母亲毛某某筹集150 000元返还给申请人钟某某、陈某;申请人钟某某、陈某放弃关于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请求;申请人钟某某、陈某在收到购房款后,立即腾出涉案房屋;同时,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执行费进行减免,以减轻当事人负担。
次日,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母亲毛某某依照双方约定,将应当返还的150 000元购房款交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至此,一件困扰三方当事人三年的执行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