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2017年
管理方案
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解决执行难”落到实处,根据院党组安排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岗位分工及人员安排与责权
1、岗位分工
局长刘常林:负责执行局全面工作;
常务副局长李辉: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内勤、负责财务审批及带领团队办理执行案件;
副局长刘志波: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综合办、负责信访接待及带领团队办理执行案件;
副局长洪灏: 协助局长工作, 分管案件执行进度督查督办及带领团队办理执行案件;
综合办主任李海防,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信息调研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局其他材料工作,带领团队办理执行案件。
2、人员安排
全局设6个办案团队,分别由6名员额法官(李辉、刘志波、洪灏、周小平、李海防、王新学)担任各办案团队长,负责执行案件的办理,每个办案团队按照1名员额法官、1名执行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配备。具体为:
第一团队;员额法官李辉(415室)助理廖莎(413室)书记员刘媛(415室)
第二团队;员额法官刘志波(309室)助理董登良(309室)书记员夏小碟(309室)
第三团队;员额法官洪灏(313室)助理李传光(313室)书记员龙帅(313室)
第四团队;员额法官周小平(311室)助理彭天星(311室)书记员罗超(311室)
第五团队;员额法官李海防(408室)助理冯光辉(408室)书记员李星童(413室)
第六团队;员额法官王新学(802室)助理廖莎(413室)书记员刘媛(415室)
6个办案团队合并成3个办案组,办案组相互配合,1办案组为第一团队与第六团队,负责人王新学,联组领导凌晓林、2办案组为第二团队与第四团队,负责人刘志波,联组领导陈吉军、3办案组为第三团队与第五团队,负责人洪灏,刘常林。
3、权力清单
执行局长及主管院领导权力清单;
签发搜查令、拘留决定、罚款决定、拘传、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屏蔽失信决定、委托执行函、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腾退土地、限制高消费决定、延长执行期限、执行款物发放、执转破、参与分配、追加变更当事人、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的等法律文书审批签发。
执行局员额法官权力清单 ;
签发执行局长及主管院领导权力清单外的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制作案件的执行方案、组织当事人和解、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决定案件结案方式。
执行局助理权力清单;
发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拟写执行法律文书、数字录入、财产查控、实地调查、流程审批等员额法官及领导交办事项。
执行局书记员权力清单;
记录、校对文书,装订案卷。
执行局内勤权力清单;
负责司法统计、文件收发建档、上传下达、案件登记归档、执行款物发放、外地法院委托调查、执行案件登记、立案。
执行指挥中心权力清单;
由刘亚辉协助局长管理执行指挥中心,与黄逵负责司法网络拍卖、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签到及办案流程节点、重点质效指标进行监控,对执行规范化、信息化情况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等事项。
协警负责人身强制措施的实施、执行现场的警戒安保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协助各办案组办案。
二、队伍管理
1、全局干警(含临聘人员)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做好执行工作,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2、全局干警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在工作中,按时作息,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因公出差必须在向局长和主管院领导报告同意后才能外出。有事确需请假的,半天时间由办案团队长批准,一天时间由局长批准,一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报备。
3、全局干警必须廉洁奉公,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并严格规范自己言行,外出办案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记录仪和单兵系统。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4、外出办案严禁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
三、案件办理
1、所有执行案件(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由局长轮流分配到各团队长,但属于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原则上由同一个团队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执行的案件由内勤登记或予以立案后交局长,由局长轮流分配到各办案团队办理并负责答复委托法院。
各办案团队的执行案件结案每年不得小于150件,结案数量计入年终考核。
2、各团队长接收案件后,交助理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对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由团队长制作裁定在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查控平台或临柜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未能查找到财产信息的案件或者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虽查询到财产但不能进行网络控制的,承办人应通过传统查询模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查询、控制。
4、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控制的财产,应在控制财产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对被控制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5、经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方式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承办人应询问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约谈申请执行人,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助理对已终本案件应每三个月实行一次网络轮查,对查询到有财产的应报团队长经局长签字同意后依职权立即恢复执行。
6、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程序合法。
7、财产保全案件,在控制被申请人财产后,承办人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被控制的财产状况以及逾期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8、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不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不主动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制裁。
四、案件管理
1、所有执行案件应按照数字法院系统要求逐节点录入案件办理信息,做到全程留痕。
2、执行案件团队应建立工作台账,所经办案件力争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如确实不能按期结案的,必须向局长和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如因承办人不作不力久拖不结的,由局长或主管领导将案件调出,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理。
3、抓效率,求实效,局长和主管院领导定期(原则上两周)或不定期对各团队工作进度进行督查调度,及时掌握各团队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提高办案率。视其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及措施,确保多办案,办好案。
4、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3日内交由书记员装卷归档。
5、案件移交必须登记造册,由移交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出现案卷遗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纪律责任。
五、事务管理
1、执行局所有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局长外出不在岗时,由常务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2、办案所需办公用品由各工作人员向内勤申报,由内勤从院里领取。
3、执行人员外出办案所需差旅费用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规定限额由院财政负担。
4、执行案款统一由内勤管理,实行一案一账户。案件承办人直接收取当事人的执行案款须在24小时内交内勤,严禁私自保管执行案款。需发放执行款物的,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由各办案团队长审核后报局长、院领导签字后当天发放。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规定及本院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