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春节,衡阳县的董某某和洪某某无疑是过了一个“丰收”年,而他俩的申请执行对象,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也过上了一个“舒心”年。这一切都源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的功劳。
董某某和洪某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系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董某某和洪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于2009年起就建立了合作关系,由董某某和洪某某提供钢材,某建筑公司支付价款。后经结算,该公司欠下董某某和洪某某钢材款400余万元,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能偿还。为维护自身权益,董某某和洪某某具状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钢材款及逾期违约金52180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在衡阳县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董某某和洪某某钢材款和违约金4483400元。但之后该公司依然未按照双方协议支付货款。无奈之下,董某某和洪某某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衡阳县法院执行局在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办案力量对该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的财产进行查控,但在经过该院执行局的努力,仍然只为董某某和洪某某追回150余万元的货款,尚有近300万元的货款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10月18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全国范围内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消费、贷款、企业注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以期能够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016年年底,在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到两个月后,该公司主动与衡阳县法院联系,要求尽快与董某某和洪某某见面商讨偿还货款一事。原来,该公司在海南省的一项工程招投标中,因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限制参与本次招投标。为了不错失机会,也为了将自己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移除,该公司派出代理人专程赶赴衡阳县法院处理与董某某和洪某某的执行案件。
2016年12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见面。一见面,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马上拿出100万元当场支付给董某某和洪某某,并且提出了诚意十足的还款计划。最终,双方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衡阳县人民法院也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将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移除,以便该公司能够参与工程的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