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对“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说不
——浅析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作者:吴银辉  发布时间:2016-11-01 17:06:15 打印 字号: | |

对龙某某而言,到法院已是轻车熟路了,自20151113日到法院起诉后,龙某某已参加了三次庭审,这次是她为借款最后一次来法院,因为她终于领到追讨已久借款了。

回忆起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贷款人龙某某与借款人盛某某、谭某某均表示受益匪浅。2008313日,盛某某与谭某某因资金短缺向龙某某借款20000元,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待双方合建工程大量付款时还清。后因双方在其他问题上存在纠纷,虽经龙某某多次催讨,二借款人均未向龙某某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认为,借款属实,但借款行为发生在2008年,龙某某未就借款单独催讨过,其在2015年起诉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庭审中双方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审判员在征求二借款人律师意见的基础上给了龙某某两次取证的机会,龙某某先后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一段录音,以证明其自借款合同生效后不断向二借款人催讨借款。最终法院认定龙某某在还款期满后曾向二借款人催讨该笔借款,最后一次催讨的时间为2014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龙某某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要求而中断,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龙某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通过参与此次案件的审理,二借款人懂得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并非自借款之日起超过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同时也教育了龙某某主张权利的重要性和举证的必要性。此案虽然较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时间偏长,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让人们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通过三次庭审对当事人双方、证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普法:对于贷款人,法律只保护运用权力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而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权,如向对方提出要求或者起诉;对于借款人,即使是“千年老赖”,只要贷款人不断主张权利,也赖不过法律的追究。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李晨光
联系我们

地址: 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开福南路1号   电话: 0734-6931640   传真: 0734-6931619 邮编: 4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