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来自娄底双峰的左某某与衡阳县的阳某某因诚信经商而成为要好的朋友,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阳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加之子女年幼,经济状况每日愈下,无力偿还左某某的债务。
2001年4月,该债务案件虽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并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阳某某暂无履行能力而中止,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尽管如此,主办本案执行工作的衡阳县人民法院金溪法庭仍不忘初心、不忘责任、不忘使命。多年来不管法庭工作人员怎么调动,但案子和责任法庭依然担当。案子“终”了,责任依旧,仍然保持与村、组的联系,及时了解阳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左某某以其是外地人担心地方保护主义为由,也多次向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上访,强烈要求执行。今年5月,衡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牵头,联合执行局、金溪法庭对该案共同“问诊”,另辟蹊径,以执行和解为切入点,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协商执行,形成了共同意向,已在长沙省城工作的阳某某的儿子同意配合法院工作。
2016年10月31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进行了执行和解,阳某某的儿子代替病重的父亲当场履行了和解给付内容,并同时向左某某转达了父亲的歉意。之后,双方互留电话,愿友谊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