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潜伏”长达18个月的被执行人黄某某,因被衡阳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乘坐高铁。随后,黄某某主动联系了法院执行人员及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
黄某某与唐某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2014年黄某某与唐某某在衡阳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黄某某需向唐某某支付材料款22270元,并通过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黄某某在调解书生效之后,一直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唐某某于2015年3月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黄某某下落不明,经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5年7月6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打算乘坐高铁时,被告知因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乘坐高铁。之后,黄某某主动与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9月27日在衡阳县法院的组织下,黄某某向唐某某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在黄某某履行义务后,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按照程序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撤除。
据统计,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将一大批“老赖”列入了失信黑名单。根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后,他们的信用将受到惩戒,社会生存空间将受到限制。他们不能够进行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不能坐头等舱,同时不能出境出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将受到限制。截至目前,衡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库纳入法人46人次,纳入自然人762人次,通过媒体曝光300人次,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数大大提升。此举严厉震慑了拒执的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效警示,有效的促使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全面限制了被执行人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消费,建立了全社会失信惩戒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