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133条,涉及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准则》是对党员行为规范的正面阐释,《条例》则是负面清单,两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现仅就《条例》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其核心在于严管理。党员不能不管,不仅要管,而且要管得严。那么如何管?依据是什么?古有圣心独裁,又有个人崇拜,历史用教训告诉我们,这些都不行。理想国终究是乌托邦,哲学家之治也只能是一家之言,最终只能靠制度,靠规矩,靠法治。因此,“管”不能空口无凭,不能凭领导好恶,而要有章法可循,有规矩可依,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党纪严于国法。
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其要义是破特权。违纪不究,那么纪律将是一纸空文。我们历来缺的不是纪律条文,而是一抓到底的魄力。为破解执纪“遇到权势绕道”的困境,《条例》提出了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严肃、公正执行纪律。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没有执行力的纪律就不是“霸道”,就不能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有人说,当前反腐新常态,不是不能腐和不愿腐的新常态,而是不敢腐的新常态。这一方面充分说明了反腐力度之大、震慑之强、效果之好,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依旧任重道远。“打老虎”、“拍苍蝇”虽然大快人心,但也只是治标。难的是治本,是如何将反腐倡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虽然前路很长,但至少有进步,破特权至少就让很多心存侥幸的人有了忌惮,不敢妄为。
三是实事求是原则。反右扩大化的历史教训至今令人心惊,以史为鉴,违纪查处也不能扩大化,不能变成少数人排除异己、打击报复的武器、工具,因此,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理。必须该严则严,不该查、不该罚的坚决不能扩大、牵连。坚持有依有据,让每件案子经得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
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要求决策民主,是对违纪处分的程序要求。有组织,讲规矩,就绝不能搞“一言堂”。尤其是在对党员、党组织进行处分时,更要充分遵守程序,坚持民主集中。民主集中的另一个好处是,集思广益,充分论证,防止草率定性、偏听偏信。
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条例》是处罚的章法,但也是教育的章法。一方面让违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另一方面也警示每一个党员不要以身试法,抱侥幸之心,一步踏错,则追悔莫及。惩罚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正风肃纪,打造过硬队伍,服好务,履好职,尽到责。为此,必须宽严相济。近来又有干部“召回”后再履职的探索,初衷也在于给瑕疵官员改正的机会,鼓励他们积极改正、积极作为,而不是一票否决,断了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