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于2012年4月向衡阳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80000元,后偿还借款本金8500余元。剩余款项经银行多次催收,罗某仍未能按约偿还。银行起诉后,衡阳县法院于2013年11月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承诺于2014年5月前将借款全部还清。但罗某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
该案移至衡阳县法院执行局以后,执行局干警迅速开始“四查”。2015年11月10日下午,执行局干警一行四人将被执行人罗某从衡阳县集兵镇带回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一直执行人罗某进行说理教育,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带来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一直坚称自己家里穷,没有履行能力。办案人员见到此种情况,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再向分管领导请示后,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见状 ,要求与家人进行联系,拼凑执行款,一直到晚上10点,执行款得以凑齐,并送到法院,终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