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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被告之间可否委托代理
作者:谭凡洁  发布时间:2015-10-14 10:55:51 打印 字号: | |
  被告能否委托同案其他被告为诉讼代理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一案件被告之间不能委托代理,因为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一案件被告之间可以委托代理。因为在民事范围为“法无禁止即权利”。

  笔者的意见是同一案件被告之间不能委托代理,理由如下:

  一、支持者认为在民事调整范围内“法无禁止即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仅仅只适合于实体法范围内,而不存在于程序法中,委托代理人属于程序法所调整的范围。另外,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个人不应当存在二种身份,除非是法律特别进行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既可以作为代表人又可以作为当事人。如果法律上没有特别进行规定,那么同一案件同一个人不能既是被告又是他人的诉讼代理人。如同一个案件中一个人不能同时是原被告的代理人,法官不能成为同一诉讼的当事人是一个道理。

  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同一案件中的几位被告,作为风险的共同承担者,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是不可能在确保自己利益时不伤害其他被告的利益。刑事诉讼法中明显规定了禁止二名以上的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辩护人即是考虑到刑事责任承担的利害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实现诉讼当事人其诉讼权益保障的最大化,同案被告不能委托其他被告作为诉讼代理人。
来源:衡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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