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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飞蛋打”的恶意诉讼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湖南省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作者:戴金哲  发布时间:2014-09-23 15:46:04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3)蒸民二初字57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常平房产公司)。

    被告:湖南宏大空调有设备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空调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常平房产公司所属的玫瑰新?与被告宏大空调公司于2002年5月12日签订了《家用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合同》,但被告在合同上加盖了宏太空调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约定原告常平房产公司向被告宏大空调公司订购小型中央空调机20匹2台,14匹1台,风冷冷水机组1台,风机通管18台及其它配套设备,货款总额388 320元。同年5月17日原告常平房产公司玫瑰新?又与被告宏大空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原告座落在玫瑰新村的6-7号之间的商铺抵偿货款281532元(含入伙费6780元);并在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在甲方(原告)预付乙方(被告)9万元,该协议生效。”原告常平房产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向被告宏大空调公司预付货款9万元。后双方又于2002年8月9日签订《施工变动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告)空调安装施工变更,甲方同意支付返工工时费2万元,新增风管面积200?计币2万元,增加运输费1万元,甲方同意降低房价2万元 ,共计7万元,加上货款共计458320元,扣除已预付9万元和房款281532元,余款86 780元,在乙方(被告)空调风管、管道及所有室内机运到甲方现场,施工人员到场开工的第一天,甲方即支付人民币7万元给乙方。被告宏大空调公司先后于2002年6月2日至8月28日共5次将空调设备运到合同指定的玫瑰新村。但这些货物均未经过常平房产公司签字验收。原告常平房产公司又于2002年9月9日支付67 488元给被告,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货款157488元。2004年2月,原告将玫瑰新村玫瑰西路3号130.25平方米商铺抵偿货款281 532元,交给被告的营销员装修使用。2012年4月,原告将该商铺上锁不准被告方使用。被告宏大空调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平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81 532元,支付房屋装修款165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宏大空调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常平房产公司则以宏大空调公司未履行货物交付及安装义务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宏大空调公司返还货款157488元及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91364.6元,合计24885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履行合同,是否将空调运到合同指定地点并安装;2、本案的违约责任在谁;3、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法院裁判要旨

    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宏大空调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充分说明被告已履行合同。首先,从双方签订的三个合同的约定时间上推定,原、被告均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宏大空调公司按合同的约定送货并安装,原告才将其所有的玫瑰新村玫瑰西路3号130.25平方米商铺交给被告的营销员装修使用至2012年4月,使用时间达9年之久;再从双方第三次签订《施工变动补充协议》看,“原施工地乙方所装玻璃钢风管全部改动”的叙述和新增的5万元费用中,足以说明被告为原告安装了空调设备,而且安装后又经双方协商进行了变更安装,所以原告同意增加了5万元费用,原告并且按《施工变动补充协议》的约定找补了第二次余款67 488元;被告送货虽然没有原告方有关人员签收,大量证据能足以证明这些货物已按期送到双方约定的地点玫瑰新村。原告常平房产公司于2012年4月,原告将该商铺上锁不准被告方使用。构成侵权,故本案的违约责任全在原告常平房产公司。原告常平房产公司以宏大空调公司未履行货物交付及安装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距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付货款的时间均达11年之久,远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01元,由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承担。

    五、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恶意民事诉讼问题,本案原告常平房产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2月,将玫瑰新村玫瑰西路3号130.25平方米商铺抵偿货款281 532元,并将该门面交给被告的营销员崔云珍装修使用,2012年4月,原告将该商铺上锁不准被告方使用。构成侵权,被告宏大空调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平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81 532元,支付房屋装修款165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当法院支持了宏大空调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便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为由,进行恶意民事诉讼,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不得不败下阵来。一审判决后,常平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平房产公司恶意民事诉讼,不仅输了官司,丢了面子,而且花诉讼费1万多元,请律师花费了2万多元。最后落得个“鸡飞蛋打”、“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难堪局面。
责任编辑: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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