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与此同时,被告拒不到庭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不便。笔者根据衡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民商事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该院机关业务庭(不含基层法庭)共办理民商事案件1050件,其中缺席判决299件,占案件数的28.47%,其中,民事案件679件,缺席判决90件,占13.25%;商事案件371件,缺席判决209件,占56.33%;在商事案件中,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缺席判决143件,占68.42%,属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的又占拒不到庭情形的35%左右,且呈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对法院案件审理带来极大不便,不仅延长了结案周期,增加了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而且会导致一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原告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实现,增加了诉讼成本,成为影响和制约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一道瓶颈;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提高工作效率、贯彻司法为民、树立法制权威的一大难题。因此,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寻找对策,制订解决办法,已成为法院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当务之急。笔者就此谈点掘见,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被告拒不到庭的原因
笔者了解到,被告拒不到庭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被告外出务工,与家中联系不畅。由于现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务工人员与家中有的不曾联系,有的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手续,但也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邮政投递员和委托送达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送达人员素质、责任心、送达人身份等原因,在送达诉讼文书时有不尽职责义务、虚假填报等情况发生。他们在改退批条上写“人不在家,无人签收,迁移新址,无电话联系,对有电话号的写电话无人接”等等,导致有些能够送达的诉讼文书也未能送达。
三是签收文书的人不负责任。邮政专递和委托送达的文书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在农村的一些村干部签收后,根本没有将其当一回事,将签收的信件一直放在自己的家里。如衡阳县洪市镇一村干部,签收法院专递送达的应诉文书后,既不通知当事人,也不送达给被告家属,法院见邮寄的信件未退回,以为当事人已经收到,便依法缺席判决,直到该当事人的另一个案件送达文书时,法院才发现原应诉文书和判决书都还放在该村干部家中未送达,后来只好改为公告送达。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被告知晓,但其与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虽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但被告不愿到庭,在法院与代收人核实时,则谎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适用缺席判决。
二是被告没有外出,但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法院工作人员找他,本人回避,都不愿签收或叫他人代签。在法院对签收情况进行核实时,则称没有收到或在外地,故意躲避诉讼事宜。
三是有些被告负债累累,故意躲避。这类被告为了怕给家人带来麻烦,外出躲债后故意不与家人联系,其亲属以下落不明为由,拒绝签收法院的应诉文书,只有公告送达。如衡阳县库宗桥镇栾木村李宗谕,于2012年上半年先后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在衡阳县农业银行所属的演陂、界牌、集兵等分理处借款300余万元,未予偿还,此人一系列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直找不到人,故意躲避。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有些被告系管辖法院辖区外的居民,对外地法院不信任或怕对方报复,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
五是对原告的起诉有反感情绪,不愿到庭参加诉讼。如离婚案件不同意离婚,债务纠纷不愿意归还债务,合同纠纷不同意承担责任等;有些债务纠纷,故意拖延时间,公告送达可以拖延几个月,又要对方花费两次公告费,给对方制造障碍、麻烦,有意为难对方;有的明知处理结果对其不利,认为反正要败诉,听之任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六是对法院审判存在认识误区或侥幸心理。认为拒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审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七是认为反正会败诉,不愿再增加费用支出。有的被告认为打官司需要较多花费,反正处理结果是对其不利,特别是银行起诉的案件,欠债还钱是天真地义的事,到庭了,本金和利息也不能减少一分,到不到庭是一回事,何必再耗费工时和车费等。
(三)其他方面的原因
其他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在我国的普法工作已达十多年,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是很强,特别在农村,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更是不强,根本没有把诉讼当一回事,认为“天高皇帝远,你奈我不何”,你判你的,反正我没有执行能力,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是夫妻不能一同到庭。有一部分案件,原告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防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和财产保全时,不论被告的妻子与案件是否有关联,则将被告之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由于受几千年以来遗留的“夫权思想”影响,在农村一般是丈夫说了算,而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的丈夫即便到庭,而被告的妻子一般不会到庭,也未办理授权委托书,造成能调解的案件不能调解,也要进行缺席判决。
三是担保人一般难以到庭。在农村的一些金融借款合同中,农民的担保意识不强,凭着熟人关系,叫他签字担保就马上签字,从未考虑到有什么法律后果,当法官送达应诉文书,讲清担保的法律后果时,才意识到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这时就特别谨小慎微了,应诉文书也不敢签字了,上法庭“打官司”就更不敢来了,笔者2013年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7件中,其中担保人未到庭的33件,占89.19%,即使借款人到庭,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只要一个被告(担保人)未到庭,也要按缺席判决形式结案。
四是现行法律规定不全。由于法律对这些现象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一定的助长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只有二种处理方法,一是如系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二是进行缺席判决,但这必须有个前提,即开庭传票能够而且已经送达给了被告,如果传票没有送达,则不能拘传,也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如果应诉手续是由法官直接送达的,这方面事实还较好确认,但由于有的法院依靠邮政快递投送,因此要确定被告是否收到传票,是一件较难的事情,尤其是在快件由他人代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代收人的认可,则无法确认这一事实,因此,也就无法适用拘传或缺席判决。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只能认定是应诉手续未能送达,就要实行公告送达的方法,这样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办案时间,同时也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带来不利。有时,法院为了结案,还会动员原告撤诉。因此,被告采取这种不到庭的方法不仅对其没有任何不利之处,相反还会从中得到一定的利益,导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事实上,现在经济条件普遍得到较大的提高,即便在农村,通讯条件也大为改善,而且在外打工往往是家族性、群体性的,在家的亲属要与在外的打工人员取得联系,完全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认可被告亲属所说的与被告无法联系的事实,显然不客观。
二、破解难题的对策
要解决被告拒不到庭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仅以公告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针对其形成原因,制订相应的有效措施。要调动起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消除其侥幸心理,要让他为此付出一定代价,要强化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诉讼秩序,建立诚信社会体系。
(一)完善送达制度,增强送达人员责任心。现行的送达制度主要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也均有可取之处。目前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增加幅度较大,而法院又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局面,如果全部实行直接送达,虽然可以较好地解决送达问题,但法院却不堪重负,无法承担如此的工作量。这几年大多数法院与当地邮政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委托邮政部门为法院进行专门送达,并印制了《法院专递邮件》,这一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对这一方法要在继续适用的基础上,提高对送达人员的要求,并增强送达人员责任心。除完善签收人的签字手续外,还应要求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情况、签收人的身份、地点,当事人拒收的理由、在场人或代收人身份证号码等情况,送达人员还应告知签收人要及时将邮件转交受送达人或其亲属。届时,法院可以此作为缺席判决的依据。除此以外,还可以利用当前建立的大调解机制,委托地方调解机构、司法工作人员、基层组织进行送达,注明送达情况。
(二)健全法律法规,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一百零九条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他对拒不到庭的后果未作规定,为了促使被告及时到庭,笔者认为,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所谓答辩失权,就是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对该事实的认可,也就是被告丧失了抗辩的权利。这对提高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改变目前的躲避、消极对待甚至对抗的局面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这个制度在目前来说,可能对被告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群众,要求较为苛刻。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律的漠视,可能会因此导致一部分被告在程序上输了官司,但也往往是这些人在破坏着诉讼秩序,影响法律的权威。也正因为缺乏对被告的有效约束机制,无法制裁被告的恶意抵抗诉讼,才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案件积压和消极对抗诉讼的恶性循环。从长远来讲,建立这一制度,可以让被告对诉讼引起重视,调动其参与诉讼、提供证据的积极性。当然,在实行这一制度时,应当有着相应的要求,主要是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要清楚、完整,能够反映事情发生的经过,请求要具体明确,要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制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参加诉讼,也不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则可以推定被告对这一事实的认可,可依此确认案件事实、进行相应的实体处理。这样,即使是公告送达,被告的家人也会想方设法通知被告,让其到庭应诉,有效改善目前故意躲避、拖延的局面,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被告恶意拒不到庭的现象。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和诉讼风险意识。被告拒不到庭的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以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除此之外,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还应增加对被告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予以阐明,可以让被告对诉讼引起重视,调动其参与诉讼、提供证据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进行实体裁判,同时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深化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也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诉讼拖延的不利局面。
(四)认真核实原因,慎重处理被告未到庭案件。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村组干部、邻居、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有些案件,被告未到庭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一定要采取慎重对待的态度:一是动员原告采取多种形式找到被告。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或交往中,对被告及其亲友有过联系,尽量通过其亲友找到被告。二是确实通过其亲友还是无法找到被告时,则动员原告撤诉,不能轻易下判。三是慎重处理公告案件。由于公告案件大多数被告均拒不到庭应诉,案件事实只有原告一方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按照目前的证据认定原则,对此类情形的证据效力及相关事实的认定上应慎重把握。如果只有原告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该事实不能轻易确认,同样,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确认其效力。例如原告仅提供一张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不能确认,遇到这种情形,一方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辅助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将案件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不能以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努力,才能破解民商事案件被告拒不到庭的难题,使每一起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