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在执行局李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全额兑现。
2013年5月,原告凌某诉被告某小学、被告凌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在衡阳县法院开庭,原告与被告在课间休息期间进行打闹,原告双手撑在二楼走廊栏杆的扶手外侧被被告踢到右手手臂上,从二楼栏杆摔倒一楼地上受到严重伤害。学校教学场所的走廊栏杆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保障和保护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分别系小学二年级和六年级学生,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双方主观上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202753.7元,被告凌某赔偿原告28965元,其余损失57929.43由原告自负。
判决生效后,某小学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原告父母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凌某。负责此案的李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次事故系双方在下课期间打闹所致,并无大的矛盾纠纷,于是立即联系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做调解工作。通过反复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思想交流和法律解说,3天后就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签,并一次性向申请人给付全部执行款。案件从立案执行到和解结案只用了三天时间,节省了司法资源,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