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市某基层法院2008年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当事人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后,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院重审。市中院又裁定将该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此后,原一审法院请求市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市中院指定另一基层法院审理。现该基层法院对该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还是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虽然省高院将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发回重审,仍应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省高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使该案的审理重新回到一审程序之中,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人认为,用再审程序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属于再审案件,应当适用再审程序。因为再审发回重审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发回的案件已经有过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在性质上只能是再审。如果理解为一审案件,有违“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该类案件作为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应当以“再初”字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