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春晚,陈红和蔡国庆一曲《常回家看看》风行大江南北,唱得游子纠结而黯然,唱得空巢老人凄婉而喟叹。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与父母唠唠嗑,是表达孝意的基本方式,也是朴素而必需的人之常情。
都是为了温暖慰藉老人,弘扬养老爱老尊老的传统美德,但反响、效果却大有不同。也许是歌唱的旋律优美,也许是法律的冷酷无情,将温情的唱词“常回家看看”写入冷冰冰的法律,还就真不是滋味。
中华古国,“孝道”文化源远流长,“孝”是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是个人安身立命的行为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的孝道可以分为养亲、敬亲、安亲和祭亲。养儿防老,行孝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奉养,这是孝道的底线。然而,孔子眼中的孝并没有停留在物质的奉养上,他认为仅是物质上的奉养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在感情上对父母表示真诚的尊敬和爱戴。“今之孝者,是为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就是说如果对父母在感情上不尊敬和爱戴的话,仅是物质上的奉养,又与养犬马有什么区别呢?孔子认为养亲易,敬亲难。“色难”说的就是子女侍奉父母能够经常和颜悦色是件很难的事。
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求学、求职、成家而远离家乡,远离父母的越来越多。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次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在先哲康德看来,法律与人们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作为受者,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必须正视的是,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也就是说,“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法律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能是变味的亲情,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
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从血液中流淌出来的,是最无私的,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与牵挂那是无时无刻,终其一生的。孟郊的《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歌颂的就是这种伟大的母爱。羊羔尚且跪乳,乌鸦尚且反哺,我们为人子女者,有什么理由对含辛茹苦抚养我们长大的父母不深怀感恩?我们理当尽自己的能力去侍奉父母,从情感上,从心灵上,从骨子里去孝敬父母,让每一个父母惬意享受天伦之乐,让每一个家庭其乐融融,让整个社会成为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像歌曲《常回家看看》唱的那样常回家看看,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不是更加朴实,更加真实,更加完美吗?
于是乎,我要说,“常回家看看”还是唱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