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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返还原物之区别
作者:胡青松  发布时间:2013-08-15 16:57:59 打印 字号: | |

2013224下午16时许,家住曲兰镇船山村的刘某在家接到一个陌生人电话,对方自称是衡阳国税局干部,称刘某有一台长安之星面包车,可以退税给刘某,要刘某到自动取款机上去查询,之后刘某手机收到一条内容为国税局联系电话及编码的短信。因刘某确有一台长安之星面包车,信以为真,收到短信后,到曲兰镇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去查询,边查询边与对方电话联系,并按对方提示进行操作,结果发现自己账户上少了10123元。刘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冻结了转入资金账户,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转入账户的持卡人李某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户。刘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我院起诉李某。同时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华容县以同样方法骗取了华容县王集镇庞居村的陈某24000余元,被骗资金转入前案同一资金账户,陈某以返还原物为由向华容县法院起诉李某。

根据法学相关理论,不当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民事实体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实体法的请求权基础之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财产一般需是原物,原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适用返还财产的前提是原财产仍然存在,如果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理,李某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李某取得的利益与刘某、陈某所受损失也存在因果联系,李某应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刘某,笔者认为受诉法院应以不当得利纠纷而非返还原物纠纷立案受理。

来源:洪市法庭
责任编辑:文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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