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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廖金华  发布时间:2013-01-29 11:31:38 打印 字号: | |

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我国计划生育由国策上升到国法后,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政策和法律统一起来,这就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更新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支持与监督职能,认真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计生行政处罚、处理案件,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净化计划生育环境,全面提升计生工作整体水平。人民法院在通过法律强制力督促被征收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给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被征收人施加了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亟需尽快拿出对策予以解决。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人民法院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1、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

行政机关没有及时转变工作思想和工作方法,一些工作人员还沉浸在国策高于法律的思维中,要求各部门为计划生育工作开“绿灯”,认为案件一旦申请执行,法院就应绝对支持其行政决定,在其移送的案件中,程序上存在诸多不合法现象。譬如有的处罚、处理决定在当事人自觉履行期内就被申请执行,不符合程序法的有关时限规定;有的处罚、处理决定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有的证据材料不足即迳行处罚;有的征收决定未送达给当事人或虽送达但未有送达证明。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只能裁定不予执行,从而带出了一些负面影响。

2、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秩序混乱。

首先,有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受委托的部门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机关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然而有的乡(镇)未办理有关委托手续或虽办理了委托手续,但未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而是以自已名义甚至擅自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次,行政机关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创收手段,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存在“放水养鱼”现象,因现在农村超生现象普遍,而地方财政困难,基层干部工资得不到保障,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查四术”不力,明知当事人怀孕却视而不见,在当事人超生后,即私下与其协商,由当事人交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即予结案,办理结案证明。再次,行政机关存在部门利益思想,未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交国库,在部分群众中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使群众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产生误解。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人民法院在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被执行人振振有词,人民法院执行时困难重重。

3、行政机关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尺度不一,存在较大随意性。

表现为:同样的违法事实,同样的上年度收入状况,征收的金额却不一样,有的征收数千元,有的被征收上万元。原因是:被征收人为达到尽可能少缴纳社会抚养费,千方百计托熟人找关系打招呼,请求减少征收数额,而少数的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随意减少。导致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执法不公,抵触情绪非常强烈,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增加执行难度。

4、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强制措施不力。

一是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能够采取强制措施最严厉的只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其余没有更进一步的强制措施。现在大多数农村当事人过于注重经济利益,认为即使拘留,对自己也没什么影响,反而能逃避经济上的制裁,故对拘留亦无所谓,致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能起到执行一户,影响一片的“开山斧”作用,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下达时,应给予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期、复议期、起诉期过于漫长,而目前农村的人口流动性相当大,等到法律规定的期满后,当事人可能早已不知去向,申请执行失去了意义。

三是财产保全等措施在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中规定不具体、明确,难于操作,起不到实际意义。由于法律的滞后,影响了社会抚养费的到位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存在着极少数地方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对当地对象户予以保护现象。

在某些地方,法院对被征收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执行措施时,当地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事先得知此事,会立即通知相对人让其躲避法院执行,造成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其不便。尽管这一做法严重违法,但法院对此往往无从取证,只能听之任之。

6、暴力抗拒执行现象存在。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贫富差距较大,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十分融洽。各级政府都以维稳为目标,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大都在农村,且大多外出务工履行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理解,认为生孩子是自己的事,对社会、国家没有什么影响,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明显抵触情绪,致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困难重重,虽做大量解释工作,但收效甚微,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极易暴力抗拒执行。

7、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对计划生育保持高压态势的惯性一直延伸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当中,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注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程序上有时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有的甚至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当作敌我矛盾,当作为乡镇干部出气,报复农民的手段。少数党政领导有时过分强调计划生育的成效,而忽视一些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使法院左右为难,有时不得不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摆在次要位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8、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工作有后顾之忧。

原因是申请执行的案件,大多是“硬骨头”案件,被申请人要么没有履行能力,要么在外务工,需要到外地执行案件,车油费及差旅费等开支极大,各级政府并未给付相关费用,案件执结后收取的执行费不多,外地执行根本没有足够经费保障,法院办的案件越多,贴的车油、差旅费用越多,从而影响了法院工作的积极性。

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积极解决:

1、加强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营造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良好舆论氛围,计生部门及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使得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营造全社会都来支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2、严把审查关,规范行政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就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专门组成计生审执合议庭,挑选作风过硬、业务熟练、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就处理的事实、处理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认真审查,不放过一丝漏洞,彻底改变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克服国策高于法律的思维方式,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3、加大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

当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距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为了更好地明确和规范计生行政行为,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徇私情,杜绝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地加强加大对计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才有利于社会抚养费的顺利征收。

4、克服畏难情绪,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狠抓强制征收力度。

首先,针对被执行人超生后到处躲藏,居无定所这一特殊性,人民法院应采取灵活多变工作方法,部门联动,与行政机关相互配合,随时联系,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即迅速出动。其次,要积极探索非诉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操作模式,克服法律弊端,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司法强制权,针对被执行人“躲、赖、拖”等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制裁。对抗拒执行的,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坚决拘留,限制被执行人的身自由,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树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强大声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强力保障。再次,法院还可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营造声势,扩大宣传,增强震慑力和教育力度。

5、政府或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

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大多是“硬骨头”案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就是态度恶劣,故意逃避执行,难度大,有许多案件虽做了许多工作,也采取了强制措施,可结果一分钱社会抚养费也收不到,法院连车油费、差旅费、打印费等都赔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外出打工,法院如对这些人采取执行措施,需要一笔数目不少的经费,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因此,建议政府或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性拨付法院专项经费,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以解决法院后顾之忧。

6、文明执法,司法为民。

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被执行人大多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且家庭经济困难,行政机关亦是在多次做工作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故案件执行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多做工作,文明执法,杜绝粗暴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避免因工作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树立勤政为民思想,真正做到“立审为公,执法为民”。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吴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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