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古国,礼仪之邦,中庸之道,和谐至求。
法,古为“??”,刑也。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是国家和人民对执法者的要求和期许。情,是对事物的无私关心和牵挂,即人之常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情,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
有道是,法不容情。翻开历史的书卷,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包拯心如刀割处死自己的亲侄儿,毛泽东忍痛处决建国功臣刘青山、张子善……他们含着怨怼,含着热泪,因为被处决对象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孽,那被处决的是他们的亲人、同志和战友,然而,他们别无选择,义无反顾,他们摒弃了亲情、友情,却捍卫了至高无上的法律,赢得了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口碑。
西方法谚,“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法不容情吗?非也。“法”与“情”并非冰火两重天,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汉代“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唐代“以礼入狱”、“以礼入律”,都体现了法与情的融合,宋代更是把“天理、国法、人情”一并倡导,正是这样的法律制度,使中国古代创造了辉煌的灿烂文明。寻古思今,放眼当下,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中央政法委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方针,都是顺应了中国的国情,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把情、理、法有机地糅合起来,使情、理、法在自然、和谐中发挥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君不见,我国的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的调解制度等,均是“法”与“情”融合、互动的结果,刑事诉讼《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尽量从宽,这也是法律融合了民情民意的结果。
硬邦邦、冷冰冰的法律尚且温情脉脉,闪耀人性的光辉,执行法律的人民法官,可是血肉之躯的凡夫俗子,怎么可能做到六亲不认、铁面无私呢?当然,这里所说的情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对弱势当事人的恻隐、包容和关爱,而不是置法律于不顾,一味地迁就、偏袒一方当事人,更有甚的是打着“情”字的幌子,实则谋取一己私利的勾当。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新时期的法官当高扬审判工作的主旋律,胸怀全局,心系人民,忠实法律,无私奉献,将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具体审判实践中,做到情法辉映,曲直可鉴,让当事人信服,让人民群众满意。
在我们身边就有无数个这样默默无闻的法官,他们在自身良知和品行的指引下,把满腔的热情倾注到无限热爱的审判事业中,倾注到所办案件的每个当事人乃至于他们的每一个家庭中,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就是这样一个典范。她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面对孤苦的少女,她是慈祥的母亲,面对委屈的老人,她是孝顺的女儿,面对烦恼的当事人,她是真诚的姐妹。试想,如果没有对孩子真心的爱,怎能换来“妈妈”的称呼,如果没有对老人真心的孝,怎能换来“好闺女”的称赞,如果没有对他人真心的关心和体谅,怎能换来他人“今后我都听你的”的表白。她的调解之所以屡获成功,借助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与“人情”。
因为有这么一群情深意切的法官,法律不再冷若冰霜,当事人不再对法院、对法官望而生畏,无数干戈相向的当事人握手言和,无数人间烦恼抛之九霄云外,无数折翅的花季少年得以再展鲲鹏,无数支离破碎的家庭得以破镜重圆,这个世界也因此五彩缤纷,人们心灵深处也因此多了几分温暖,几分感动。
法律,让我们敬畏,
法官,让我们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