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经历了探索、试点和逐渐发展的过程。1999年以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基本上是行政管理的模式,主要由各审判部门自行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1999年以后,以立案庭开展审判流程管理为开端,逐步形成了以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纵线管理相结合的审判管理模式,但管理机制仍不统一,在实践中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管理权威不足等问题,审判管理职能大打折扣。2006年前后,各级法院相继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专司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绩效考评等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文件,审判管理制度逐渐完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纲要性的意见和要求。2011年3月16日,王胜俊院长在学习贯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今年要继续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努力在全国法院基本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管理体系,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公信。要建立审判动态管理机制,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科学设定指标体系,避免审管理考评机制机械化、走过场,激及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随着审判工作的日趋繁重和高层的重视,现行的审判管理制度逐渐凸现出其弊端。
一、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审判管理是通过对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从而高效完成既定目标。当前审判管理制度积弊重重,对审判缺少有效、统一的管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很难达到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原则难以实现。因此需要积极稳步推进审判管理机制改革,构建一个适应审判管理工作特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体系,使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审判权运行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当前的审判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认为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庭室和人员无关。办案单位和相关部门与审管办配合不够,质效考核靠审管办去技术操作和协调关系。二是认为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对抗性的矛盾,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持抗拒心理,认为审管办是专门对业务庭揭短挑庇的机构,工作难以深入,承办人自觉纠错的意识性和工作主动性不强。三是认为质效管理就是评查案件、监督审限,检查质量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卷,检查审判效率就是看是否存在超审限结案,对司法绩效指标重视不够。
(二)制度上的缺陷
一是缺乏对审判管理机构职责职能定位的权威性规定。审判管理管什么,怎么管?最高法院没有权威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责、权、利不明确,工作阻力大,改革推动难。二是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最高法院对加强审判管理目前只有规范性的意见,至今尚未出台具体而又详尽的审判管理制度,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三)管理上的错位
一是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界限模糊。案件的处理要通过主管院长、庭长层层审批,按领导的意图处理,一旦发生错案或瑕疵案件,责任却无法落实,导致管理责任不明,层级管理变成层层推卸责任。二是管理方法上单一,粗放。审管办往往都采用事后调卷评查案件,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督,缺乏能动监管,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监督,管理工作被动,无法达到审判管理的终极目的。
(四)审管办权威不够
目前各级法院大多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职权必须有着与其权力相适应的地位,这种适当的地位,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审管办与其他业务庭一样是法院内设庭室,由于本身无权监督管理其他业务庭,而审管办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与业务庭地位、级别相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因此业务庭难以接受审管办的管理,审管办也难以进行管理,这种平等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势必影响管理的权威,使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管理的效能。
二 、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认识
认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性。现实司法状况的复杂多变性,要求我们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审判管理工作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就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表现在:案多人少,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运行不畅,中间环节多,效率不高,队伍建设缺少活力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审判管理的目标任务有充分的认知,那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析、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进一步健全审判管理制度
王胜俊院长指出“制度是管理的基础,坚持用制度管案、管权、管人、管事,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有益经验,必须继续坚持和大力发扬”。目前,各级法院在审判管理领域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订了一些切合法院管理实际的制度性规范。但还不全面,与形成制度体系的要求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尤其是对审判管理自身,尚无明文规定来确立行使管理权的原则,途径、措施,方法,审判管理的职能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当前应当在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制度。对该修订完善的及时予以修订完善。使审判管理顺着流程形成制度引导、监督、制约、处罚、考核的制度体系,用配套制度的力量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审判管理者自身的行为。要建立起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司法绩效考评机制,在各部门中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事不对人、认真执行制度的风气。同时,在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定期考评,定期通报,跟踪督办,把可量化的工作全部予以量化,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业务庭,量化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考核,量化指标完成情况与奖惩直接挂钩,作为尽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使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压力。
(三)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和动态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实现“阳光”审判、“阳光”执行,要加大科技投入,将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和动态化,提升审判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要配备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所必需的硬件软件设施,要开通法院内网和外网,并将两套网络实施隔离,内网与法院专网完全对接,配置数据传输交换平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管理相结合,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立案庭、承办法官要将案件流程管理的每一个信息全部录入局域网,通过网络对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控。要实现法官案件审批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签发、司法统计自动生成、审限自动跟踪管理等功能,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对案件各个环节全面及时的控制。杜绝审管办只在事后评查案卷的情况。
(四)进一步明确审管办的定位
在审判管理体系中,审判管理机构应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牵头组织、协调,配合院领导对于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及审判部门的微观管理,促使整个审判管理体系在一个平台上运转,形成一股合力。就审判工作整体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应定位于审判流程的监控者、审判质量的管理者、审判绩效的考核者、审判决策的咨询者、审判事务的服务者、审判指导的实施者。审判管理机构是审判信息流动中心,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点,居于审判管理体系的枢纽点。出于管理权威和效率的考虑,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机构定位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比较有利。审判委员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兼具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在整个审判工作中应处于核心地位。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协助审判委员会具体实施审判管理工作,也可保证审判管理机构管理更为顺畅,提高管理效能,确保管理权威。如前所述,审管办与各业务庭的职别相同甚至比业务庭的职别还低,不便开展管理工作,应当考虑审管办升格,以树立管理权威。
王胜俊院长指出:“当前,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环境更加复杂,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形势,面对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局面,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势在必行。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逐渐凸显出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局的重要影响,成为人民法院健全管理体制、实现科学发展的强大推力。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勇于创新,使审判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以实现公正与高效的司法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