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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 戴金哲  发布时间:2010-08-20 08:20:07 打印 字号: | |

   

    当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应关注这一特殊群体。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增多,且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警觉。本文首先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并简要论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  ] 青少年违法犯罪   特点  原因  预防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结合几年来办案的经历和一些社会调查。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预防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60%-80%左右。且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八多”的态势。

(一)犯罪率有所增多。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95年到2005年的10年间比前10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尤其是近年来,青少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对衡阳县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9年所判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年龄统计分析,2004年所判的166人中,青少年占119人,占71.87%,其中未成年人犯罪19人,占11.4%;2005年所判的232人中,青少年占145人,占62.5%,其中未成年人犯罪40人,占17.24%;2006年所判的262人中,青少年占185人,占70.6%,其中未成年人犯罪43人,占16.4%;2007年所判的243人中,青少年占144人,占59.26%,其中未成年人犯罪40人,占16.46%;2008年所判的240人中,青少年占158人,占65.83%,其中未成年人犯罪37人,占15.4%;2009年所判的280人中,青少年占102人,占36.43%,其中未成年人犯罪49人,占17.5%。且逐年犯罪比例上升为21.85%27.59%。这些数据还不包括2006年以来实行宽严相济和刑事和解中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警觉。

(二)违法犯罪低龄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例如,近两年,在衡阳县洪市、石市发生二起恶性抢劫、杀人案,每起案件均杀了一老一少2人,每个死者身上均被砍了十多刀,从刀伤力度分析均为少年所为,侦查机关传讯当地有小偷小摸习惯之人,嫌疑人均为未满14岁的学生,他们在行窃之后被失主发现便杀人。他们在讯问中毫无惧色,承认全部作案过程,其中一人竞反问公安人员:你知道我的年龄吗?我还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找我没用!

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作案增多,而小学生违法犯罪人数上升了78.5%。城镇比农村尤为突出。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类型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抢劫、盗窃,特别是团伙抢劫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衡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占3989人,其中抢劫23件、盗窃11件,占总数87%

(四)结伙犯罪较多。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如衡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审结的29件抢劫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23件,占79.3%,这23件均为青少年共同犯罪,少则3-5人,多则10多人。且在学校附近和网吧犯罪较多。

(五)违法犯罪突发性多。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

(六)暴力犯罪多。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日渐增多。衡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受理的179262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占3989人,分别占21.8%33.97%39件案件中其中抢劫23件占58.97%,杀人2件,占5%,强奸2件,占5%,暴力犯罪共占69.23%

(七)“激情犯罪”多。“激情犯罪”比率上升。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有的青少年竟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如衡阳县高汉中学的邹某原向同学赵友阶借款160元,当该同学向其讨还尚欠的100元时,双方发生争执斗殴,邹某趁赵不注意时,用木棒将赵打昏,并拖到粪池淹死。像这种没有明确犯罪预谋、犯罪动机和比率上升。作案对象,而是在一定外界条件刺激下形成狂乱情绪的“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

(八)模仿“黑社会”犯罪多。由于受不良影视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递增,犯罪手段逐步升级,犯罪危害逐渐加重,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已经初具苗头。这类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更是时下社会问题的一大难点。青少年一般社会知识贫乏,且法制观念淡薄,但模仿能力强。他们怕自己势单力薄,互相拉帮结派,形成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衡阳县前几年还发现在个别学校的在校学生成立“血班”组织,当其团伙成员中受到别人欺负时,就实施报复。后来有个成员在读高中时,受到老师的批评,其团伙7人带刀到学校寻衅滋事,并将老师的手砍伤。鉴于这些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对他们作劳动教养处罚。有的青少年则仿效电视片中“黑社会”人员的作案方式和生活习气,身上长期带着刀,遇到斗殴纠纷时则用刀子捅人,不计后果。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一是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是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在他们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 “从众同流”心理严重,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三是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客观原因

一是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在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真可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精神文化生活内容的更为丰富。现代家庭 在经受各种诱惑的同时,也逐渐在发生变异。这对孩子幼小心灵产生了重大冲击,各种心理“畸形”的孩子应运而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压力。

这主要表现在,1、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如家长挥霍浪费、无限制地给予孩子零花钱、参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给其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2、家长监护不力、寄存孩子现象突出。这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个“新事物”,父母打工在外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就将孩子“寄存”在别处——外婆家、奶奶家、亲戚处,让孩子从小就感受不到他们的爱,给孩子心灵造成了阴影。形成“妒忌心理、孤僻性格”,使外界的不良诱因有了可乘之机。在近几年的各类青少年犯罪中,寄存孩子犯罪数占到了2030%的比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3、家庭环境恶劣。父母离异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据统计,在近年,我国离婚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父母离异后,许多孩子无人照管,即使有人照看,也是要遭受到“后妈”、“后爸”的冷眼和排斥,给孩子心理留下痛苦的创伤,形成孩子“仇恨心理”、“报复心理”。4、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家长无原则的溺爱、袒护,使孩子对自己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让孩子形成“以为恶小而为之”的心态,等孩子问题成堆后则采用极端粗暴的压制,甚至是棍棒交加,赶出家门。许多青少年的失足与此有关,最初是长辈的喜爱、夸奖,周围人们的称赞,使孩子产生了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的态度。等到罪错成堆,家长感到没面子,就采取无情的谩骂毒打。这样从对不良行为的“合理感”未经任何思想转化突然变成“犯罪”,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则容易引起孩子剧烈的心理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可以说是现代父母教育孩子的一个怪圈。

二是学校教育失误。如果说家庭是孩子心灵成长的土壤,那么,学校就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我国的教育环境和局部的教育状况,从目前来看,还有诸多弊端,“云南马加爵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现代教育状况中的不足。

学校教育的失误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由于升学的压力,倡导了好多年的素质教育改革又成了完全的形式主义,依然被应试教育的反弹所占据,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压力重,厌学情绪严重,甚至为保少数“尖子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差生遭受歧视,导致学生厌学、逃学,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低龄化”,原因就是大部分青少年中学毕业后,升学不能,又不愿进入职业技术教育,只好走向社会不分是非“随波而混”。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一些学校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三是教师职业道德滑坡。市场化,为教师的智力财富变成现实的物质利益搭上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薰心,违规收费、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家长索要财物,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百般歧视,造成部分学生产生对抗心理,违规作对;四是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的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现实来看却不容乐观,95%以上的基础教育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即使少数学校有,也只是做个样子,完全放在“副科边缘”的位置。另外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动不动就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轻则讽刺挖苦、罚做作业、状告家长,重则谩骂殴打、处予罚款、赶出学校,致使学生畏惧,最后干脆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或者违法犯罪。

三是社会诱因的侵蚀。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常说社会是一个大染缸在一定层面上不无道理,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西方腐化的不良文化蜂涌而入,加上我国体制转型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社会环境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恶化,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毁作用。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卡拉OK厅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播放各种恐怖、枪杀、抢劫、强奸、绑架、色情等影片,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目前出现青少年犯罪类型的恶劣性与此不无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拔。这些小群体的青少年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具有影响驱动作用。这种小群体通常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成,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还有少数少年怕自己势单力薄吃亏,寻求一些“靠山”保护,不得不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纠合在一起。小群体中,参与结伙打架,偷盗勒索、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他们往往重哥们义气,经常一起吃喝玩乐,青少年一旦入伙,难以自拔。 

三、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对青少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打击是低层次的防范,加强预防才是最有效地手段。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我们更应该关心他们,成立帮教小组,加强帮教和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洗刷他们心灵的污垢,治好心灵的创伤,使他们心灵复苏。要办好工读学校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少管所。我国现在的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妇教所、少管所和收留的在校学生、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与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际人数远不相适应。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工读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教育经验,总结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教育、管理、改造的好经验,提高办校办所和教育、改造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工作,从领导精力、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很大的投入和支持,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作用。   

另外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先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非法行为的受害者,后又由受害者变为违法犯罪者。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应该预防为公、检、法等部门要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应呼吁全社会的人都来大力支持希望工程,帮助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各部门都应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二)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是培养子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在孩子的品行形成过程中,家庭环境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父母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祥和的家庭环境。家长要注意保持家庭的和睦团结,尽量不要把夫妻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注意不在孩子面前吵嘴打架,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父母平时要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在提供物质保障的同时,要花力气去关心,接近孩子,时时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行为动态,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方法引导孩子走上正确的轨道。其次要提高自身素养,为孩子树好榜样。俗话说,身教胜于言传。作为孩子接触社会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言行举动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长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正确的道德观去影响、教育子女提高识别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耻、真与伪等鉴别能力,逐渐学会识别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再次要重视与关注孩子的课余生活及精神食粮。家长要有意识地多为孩子提供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和优秀的文学、音乐、影视作品,鼓励孩子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对孩子观看的电视节目、计算机上网也要有选择有限制,要告诫孩子远离游戏机,禁止赌博和吸烟酗酒,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习气或不良爱好要及时制止、纠正。

(三)发挥学校的重点教育作用。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抓早、抓好、抓苗头,力求将未成年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中小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下功夫抓好中学阶段的双差生、流失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有效地控制住中学生,流失生犯罪增长的势头,控制犯罪低龄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消灭犯罪根源。其次要因人制宜,因材施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早期矫治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因人制宜,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入手,循循善诱,因人施教,对症下药。有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怀、鼓励和帮助,以情感化,晓以法理;有的需要中断与某些不良朋友的交往;最后学校要把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基本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加强对后进生的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作法,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不要把双差生推向犯罪的边缘。

(四)全社会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感。尤其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自觉地面向青少年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当作自己应尽职责,使各种新闻媒介真正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园地。社会娱乐性场所也要加强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歌厅、游戏室;要整顿文化市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淫秽音响光盘、图书、扫黄打非,禁赌、禁毒,彻底清除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毒根。

(五)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普法力度,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许多青少年走向犯罪,首先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外来侵害,没有也不知道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报复方式,使自己也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所以,在教育青少年依法自律的同时,也要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主要的是青少年要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不断修炼和培养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学会保护他人,也学会保护自己,不断地增强自觉抵制犯罪的法律意识。

(六)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减少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可能单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新闻、出版、影视、文艺等单位及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要采取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矫治。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必须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七)重视心理品质的培养,增强自控能力。现代科学表明,一个人的心理因素对一个人的成功与否起决定的作用,拥有豁达、乐观、执着的性格和愉快、高涨的情绪能提高个人的活动能力,充实人的体力和精力,激励人们勇敢地面对困难,成为人们前进的动力。而那些生性自私、狭隘、性格暴躁、极易冲动、任性、蛮横的不良心理不但不利于成功,而且会形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这种性格,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危险、可怕的,往往会导致犯罪。所以在初一思想品德课中,加入心理要素的培养和锻炼,其它年级在班会、团日也应注重学生意志品质的教育。可以开展军训、小发明创造的评比活动等,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以增强其自控能力。从小树立他们爱学习、爱科学、爱祖国的远大理想,培养他们“八荣、八耻”的高尚情操,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良好的辩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让全社会的人都携起手来,支持“希望工程”和“圆梦行动”,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落实帮救措施和安置工作,以减少重新犯罪,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范明 刘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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